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06号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乙。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胡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顾腾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