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审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与汪涛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沈阳市顺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审执字第22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春,男。委托代理人张军,男。委托代理人李胜春,男。被执行人沈阳市顺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涛,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于2014年8月7日作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4)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06年7月擅自占用姚千街道办事处杨千村西侧土地建房、堆平方平方米、林地放炉灰、砌块砖压占土地。经实地勘测占地总面平方米、内陆滩涂积17791平方米。其中:旱地4874平方米、林地114平方米、内陆滩涂178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11017平方米,部分为有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压占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4)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许广武人民陪审员 关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