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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某、胡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206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农民。2001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胡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月底,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兰世泉、兰清香(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石塘镇新远景村车新片捕屿b495号,组织他人对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赌博,陈某具体负责销售及登记账目。期间,共授受他人投注81余期,投注额人民币121500余元,陈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多元。2、2014年1月底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石塘镇新远景村车新片捕屿b495号,组织他人对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赌博,陈某具体负责销售及登记账目。期间,共授受他人投注53余期,投注额人民币158285余元,陈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274余元,胡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600余元。2014年6月10日19时许,温岭市石塘镇派出所民警在石塘镇新远景村车新片捕屿b495号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当场扣押工作手册一本、收款收据十本、记账单一张、六合全集一本、六合金猴王一本、生肖排码表一本、四柱预测书籍一本、马报九张。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2014年7月29日23时许,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绕二派出所民警在绕二镇炉里村召口2队24附1号抓获被告人胡某。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姜某、江某、叶某、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手册统计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工作手册,收款收据,记账单,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有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陈某、胡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8874元和10600元,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六合全集、六合金猴王、生肖排码表、四柱预测书籍、马报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应荣辉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