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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裁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德峰与齐河晨鸣板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峰,齐河晨鸣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裁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晨鸣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齐法执字第1174号王德峰与齐河晨鸣板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德中民终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