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裁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德峰与齐河晨鸣板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峰,齐河晨鸣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裁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晨鸣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齐法执字第1174号王德峰与齐河晨鸣板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德中民终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