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54号原告余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卢某某,女,生于1975年10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