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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兴友与井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友,井亚平,曹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垦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罗兴友,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农业承包户。被执行人井亚平,男,汉族,1959年2月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三人曹艾玲,女,汉族,1960年10月29日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兴友与被执行人井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借贷事实发生在被执行人井亚平与第三人曹艾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第三人曹艾玲认可该债务并同意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曹艾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曹艾玲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罗兴友清查债务、并承担其他费用合计117843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洪禄代理审判员  宋 松代理审判员  吕志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波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