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志、关占伟、疗永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志,关占伟,疗永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485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志,男,51岁。被告关占伟,男,40岁。被告疗永枝,女,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志、关占伟、疗永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