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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信宜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界信用社与梁祖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界信用社,梁祖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2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界信用社,企业营业执照字号:440983000003583,组织机构代码:19507185-2,地址:信宜市北界镇北界圩。负责人陈胜化,男,该社主任。被告梁祖庆,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界信用社诉被告梁祖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界信用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界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界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界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达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官嘉欣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