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姜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蔡惠奇与赵赛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惠奇,赵赛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姜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蔡惠奇,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被告赵赛幸,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惠奇诉被告赵赛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惠奇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惠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惠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虎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宗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