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冯XX与于俊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XX,于俊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872号申请人冯XX,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俊远,男,4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于俊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于俊远所有的蒙Dxxx**号比亚迪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于俊远所有的蒙Dxxx**号比亚迪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