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24号原告:沈某,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余道林,来安县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了原告沈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邓某长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