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桃花与管三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桃花,管三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郭桃花,女,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吕孟祥,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管三国,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桃花与被告管三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桃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桃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桃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桃花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