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桃花与管三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桃花,管三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郭桃花,女,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吕孟祥,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管三国,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桃花与被告管三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桃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桃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桃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桃花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