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三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薛林林诉被告陈祥昆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林林,陈祥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392号原告薛林林,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陈祥昆,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林林诉被告陈祥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林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