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敬菊英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菊英,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36号申请执行人敬菊英,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敬菊英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榆市劳仲案字(2014)第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敬菊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榆市劳仲案字(2014)第1号裁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民二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世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