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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玲诉被告王馨竹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玲;王馨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32号原告杨玲,女。被告王馨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诉被告王馨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馨竹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杨玲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