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惠州市水务局与谢志成行政处罚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水务局,谢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303-3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水务局被执行人:谢志成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谢志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惠州市水务局(惠水)(2013)行罚第0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决定,处罚被执行人谢志成罚款50000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上述决定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志成所有的自吸式采砂船一艘(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俊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