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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建军诉李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军,李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龚建军,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李保利,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牛伯环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涿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 王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