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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忠顺与聂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忠顺,聂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朱忠顺,无职业。被申请人聂斌,1978年3月13日,无职业。申请人朱忠顺因与被申请人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聂斌在八五七农场博文小区12号楼(朝卫路东9#)一单元201室住房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朱忠顺用韩艳在建设银行的存款(账号:1041759980130533184)2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聂斌在八五七农场博文小区12号楼(朝卫路东9#)一单元201室住房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