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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分社与庄成波、王飞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分社,庄成波,王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6-3号申请执行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分社。负责人:徐跃。被执行人:庄成波。被执行人:王飞芬。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6-1号冻结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成波所有的“浙普工70”船在舟山市瑞昌采砂有限公司全部分红款。现被执行人庄成波已向本院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成波所有的“浙普工70”船在舟山市瑞昌采砂有限公司全部分红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 岚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6-3号舟山市瑞昌采砂有限公司: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分社与庄成波、王飞芬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6-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成波所有的“浙普工70”船在你处全部分红款的冻结措施。联系人:XXX联系电话:232****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