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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北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龙,范玉国,范桂珍,范玉芳,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北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玉龙,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玉国,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桂珍,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绥化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玉芳,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李光伟,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被告人王某某,1975年4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玉芳、范桂珍、范玉国、范玉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玉芳、范桂珍、范玉国、范玉龙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玉芳、范桂珍、范玉国、范玉龙提出撤回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玉龙、范玉国、范桂珍、范玉芳撤回对王某某及被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曹洪源代理审判员  孟 薇人民陪审员  陈子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