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继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继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13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超。被告张继国,系江苏省泗阳县张伍超市业主。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继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国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庚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代理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璇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