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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733号原告: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荣辉。被告: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跃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童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