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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飞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飞的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2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44.5元,由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余款1644.5元退还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