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飞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飞的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2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44.5元,由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余款1644.5元退还原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