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凌荣根与陈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荣根,陈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967号原告凌荣根,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天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凌荣根与被告陈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凌荣根诉称,被告陈天成于2013年5月27日分两笔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归还日期。但借款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再拒绝还款至今,故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被告陈天成因涉嫌诈骗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本案与陈天成涉嫌犯罪的行为相关联,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荣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