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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松与被告刘小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松,刘小琴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徐小松,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农民。被告刘小琴,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原告徐小松与被告刘小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牟道彬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小松诉称,2014年10月原告徐小松与被告刘小琴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6日被告刘小琴到原告家中确立婚约关系,原告给付了刘小琴彩礼款11400元。此后,原告要求与被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刘小琴提出再让原告给付80000元彩礼款,否则不同意登记结婚。原告认为被告其行为实属以婚骗财,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款11400元。被告刘小琴辩称,被告只收到彩礼10000元,被告父母收了1000元,双方介绍人收了400元。原、被告约定办理婚姻登记时原告再给付被告彩礼款70000元,被告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迁移证明,是原告不履行约定并不是被告以婚骗财。现被告同意返还彩礼款但自己没有收入,得到的彩礼款已经用完无能力返还。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给付被告彩礼款,被告实际得到多少彩礼款。关于焦点,原、被告当庭称述证实,2014年10月16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给付被告父母1000元,给付双方介绍人4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小松与被告刘小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0月16日确立婚约关系,当天原告徐小松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给付被告父母1000元,给付双方介绍人400元。由于原告徐小松没有同意被告要求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再一次性支付彩礼款70000元的要求,双方婚约无法履行。原告徐小松遂于2014年12月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小琴返还彩礼款11400元,法庭审理时原告自愿放弃1400元,只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整。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自愿放弃给付被告父母及介绍人的1400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许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小松给付的彩礼款1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共100元由被告刘小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