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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阿米娜.吐尔逊与阿不都.库尔班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米娜·吐尔逊,阿不都·库尔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阿米娜·吐尔逊,女,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阿不都·库尔班,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阿不都·库尔班存款、收入250000元(其中本金253650元,执行费3650元);二、被执行人阿不都·库尔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尤丽吐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热 依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