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庄严与盘锦市双台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户注册登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严,盘锦市双台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双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庄严,女,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连丹,辽宁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吴继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岗,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严诉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户注册登记、行政赔偿一案中,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在相关案件中得到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印强审判员 张爱东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