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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