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