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饶志恒与周毅、刘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志恒,周毅,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804号申请人饶志恒。被执行人周毅。被执行人刘颖。申请执行人饶志恒与被执行人周毅、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6267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毅名下位于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603室、风华街53号1号商住楼1-103室房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603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从评估到拍卖结束需时较长,且无法全部执结。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