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5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金台家具教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京金台家具教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紫荆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张才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台家具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紫荆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台家具教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高漆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均由上诉人南京鑫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雷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