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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颖悟与李连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悟,李连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588号申请人李颖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连吉,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连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连吉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连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连吉所有的银行存款20664.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蕴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武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