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颖悟与李连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悟,李连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588号申请人李颖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连吉,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连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连吉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连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连吉所有的银行存款20664.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蕴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武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