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巧诉被告王宏亮、王文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巧,王宏亮,王文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王小巧,女,生于1963年4月7日,汉族。被告王宏亮,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被告王文超,男,生于1983年4月20日,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原告王小巧诉被告王宏亮、王文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小巧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宏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5SR**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宏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5SR**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