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少华与靳世兰、夏祥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华,靳世兰,夏祥虎,山东省临邑县临邑镇××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李少华。委托代理人宋志刚,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世兰。被告夏祥虎。被告山东省临邑县临邑镇××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原告李少华诉被告靳世兰、夏祥虎、××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5年1月初,被告靳世兰的丈夫、夏祥虎的父亲夏祯福从原告处借款一万元,许诺一个月归还,该借款盖有××村委会的公章,夏祯福借款时未说明借款用途。2015年1月底,夏祯福因病突然死亡。夏祯福死亡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但时至今日,三被告仍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一万元。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欠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借款事实;二、提请证人夏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借款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夏祯福经通过同村村民夏某介绍,向原告李少华借款一万元,以现金方式给付钱款,并出具欠条一张,上表明:今欠李少华现金壹万元(10000)元。借款人夏祯福。2015年1月。在此欠条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借款发生后尚未偿还,夏祯福即因病死亡。另查明:被告靳世兰系夏祯福之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夏祥虎系夏祯福之子。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夏祥虎及北夏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夏祯福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交了欠条原件,并有证人出庭作证,能够合理、清晰的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对原告与夏祯福之间的借贷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靳世兰与夏祯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靳世兰应当对该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夏祥虎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干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世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一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靳世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吕秀婷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