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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贾海东,石家庄市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