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贾海东,石家庄市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