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证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张XX,宁强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XXXX集团有限公司,汉中XXXX有限公司,宁强县XXXX宾馆有限公司,张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证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李X。被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张XX,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宁强县广坪镇社区居委会居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55********。被执行人宁强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XX**。法定代表人张XX。被执行人陕西汉中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张XX。被执行人宁强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张X。被执行人汉中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方XX。被执行人宁强县XXXX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张XX。被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张X,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XXXX。被执行人张X,女,1980年2月7日出生,住XXXX。被执行人李XX。李X与张XX、张XX、宁强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XXXX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汉中XXXX有限公司、宁强县XXXX宾馆有限公司、张X、张X、张X、李XX、方XX、周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746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西莲证经字第1217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偿还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XX、张XX、宁强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XXXX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汉中XXXX有限公司、宁强县XXXX宾馆有限公司、张X、张X、张X、李XX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代理审判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