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优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组织机构代码20343744-8法定代表人邱献锋,董事长。被告孟优娟,女,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庆祥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左双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