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柏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柏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张某甲,男,191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被告:张某乙,男,50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俊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