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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唐山米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唐山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米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唐山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44号原告:唐山米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鹤翔翔园103-2-102。负责人:董婧,女,职务经理。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012160028。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国英。被告:唐山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丰南区丰南镇南赵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冯富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米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米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米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唐山米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军富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