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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洪杰与陈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杰,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东,住通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依据生效的(2014)通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洪杰申请执行陈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洪杰于2015年1月5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洪杰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邴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