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灵寿县党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兰堂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寿县北洼乡党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兰堂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灵寿县北洼乡党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寿县北洼乡党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兰让让,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兰堂堂,男,55岁,汉族,灵寿县北洼乡党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寿县北洼乡党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兰堂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灵寿县北洼乡党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辛 卉审判员 曹云社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翟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