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建峰与刘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峰,刘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初字第6131号原告刘建峰,男,41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辉,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刘建峰诉被告刘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英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峰的委托代理人商志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长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0000元。被告刘长辉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借据,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所举证据与其诉讼请求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刘长辉于2013年11月17日向原告刘建峰借款7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峰欠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