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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彭飞因与陈海利、林伯友、田春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飞,陈海利,林伯友,田春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2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房淑云,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莹,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伯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莹,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田春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柏,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飞与陈海利、林伯友、田春红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庆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明宇、代理审判员刘波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飞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彭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7元,减半收取13103.5元,由上诉人彭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利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康 赢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