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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吴连春与刘华阳、魏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春,刘华阳,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吴连春,农民。被执行人:刘华阳,农民。被执行人:魏俊,农民。申请执行人吴连春与被执行人刘华阳、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