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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商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与浙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浙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571号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阳英。被告:浙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95元,减半收取5297.5元,由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俞晓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