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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6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764号原告: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号***号***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平,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琼,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栋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莉。原告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蒋剑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