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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受申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12-03

案件名称

瞿堃煜不予受理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瞿堃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高受申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瞿堃煜,男,汉族,1935年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闸**。再审申请人瞿堃煜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瞿堃煜申请再审称:瞿堃煜起诉要求被起诉人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张宅物业有限公司归还租用公房凭证,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瞿堃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瞿堃煜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瞿堃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瞿堃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