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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卜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卜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363-1。法定代表人陈忠,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鸿雁,男,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卜玮,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庆祥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左双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