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郎民一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郎民一初字第01717号原告:汪某某,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志锋,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4日,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