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传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洛阳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洛阳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传军(又名李传君),男。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传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传军银行存款或收入39615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传军自2014年12月10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巫朝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