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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赵文军与李泽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军,李泽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2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军,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赵随才,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泽洋,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养成,男,汉,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赵文军与李泽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51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赵文军的法定代理人赵随才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泽洋的法定代理人向赵文军赔偿20724.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22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养成向赵文军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8000元,下剩2724.15元及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20元由李养成负担,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35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王俊山审判员  杨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苏凯旋 微信公众号“”